国务院发文: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时间:2023-12-12

        亚德环保导读:近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原文多次提及VOCs治理,从VOCs的源头减排到过程管控以及末端治理均有新的纲领性的思路与要求。如“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章节中明确要求“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段落原文如下:

        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重点区域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重点工业园区,2024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VOCs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国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重点区域全部实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基本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事实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中就有相关的使用规定:

        a)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b)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地方上,也有一些明确的规定。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三十一条指出,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火炬燃烧装置应当用于应急处置,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同年3月,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台《南京市高架火炬环境管理办法》,规范了工业企业高架火炬的环境管理,明确高架火炬不得作为大气污染日常处理设施,在用火炬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两年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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